普及不平衡不充分。一些地区和人群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率低,教师结构性短缺矛盾突出。普及质量不高。一些地区和人群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不够,存在发音不准、词汇不足、语法错误等问题。教育教学不完善。
这种情况有以下原因导致的:教育水平低:很多农牧民缺乏必要的基础教育,识字率低,语言学习能力较差。语言环境差:农村地区的语言环境独特,方言较多,国通语与当地语言的区别较大,学习难度较大。
整合数字化资源: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将传统文化和语言文字教学相结合,通过使用数字化资源,如在线课程、教育软件等,为学生提供更丰富、便捷的学习资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加师资培训:为教师提供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机会,提升教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和对传统文化的了解。
为进一步创造学习国语的语言环境,加大校园国语使用率,积极营造学习氛围。新源县坎苏镇中学于2017年11月27日晚组织全校教职员工就“如何强化师生国语培训,抓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质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大家群策群力,共同进步。
多读、多写、多听、多说:通过阅读、写作、听力和口语练习,可以全面提高语言应用能力。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手抓”,必须有科学、严格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贯彻落实《 学校强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通知 》精神,积极稳妥、科学有序推进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建设一支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普通话是我国的通用语言,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文字。这一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通常称为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一法律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 学习和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这一概念的简称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在我国,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的在于促进其在社会各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应用,以及推动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中国的官方语言,即国家通用语言,是普通话。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以北方官话为基础方言,并以现代标准白话文作为语法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普通话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语言,也被联合国列为工作语言之一。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是联合国六种工作语言之一。“普通话”并不等于“北京话”。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综合能力测试,简称:GYC,是“国家”、“通用语言”、“综合测试”的拼音缩写,是教育部语合中心专门为新疆零起点的学习者测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而设立的标准化考试。
GYC从低到高划分为1至6级,其中1-2级主要考试对象是农牧民和基层乡村干部,词汇从 300 到 600。考虑到农牧民实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在测验形式上只对听、说、读三方面能力进行考查,暂不考查书面表达能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综合能力测试(GYC)考试的推广一方面提高了少数民族语言能力和知识水平,打破不同民族之间的语言壁垒,使得各民族群众能够更顺畅地进行交流,增进互相了解和信任。同时也为新疆的各族群众增加语言优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解决就业问题。
主要面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零起点及以上的新疆广大社会人员,包括农牧民、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基层干部、机关干部及公职人员等。
第四条 公民有权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为公民提供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中的应用。同时,国家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推动其规范性、丰富性的发展。公民享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此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旨在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确保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民族交流与地区经济文化融合。该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推广普及是政府的职责,公民享有学习和使用权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需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以及国家统一和团结。
1、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中的应用。同时,国家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推动其规范性、丰富性的发展。公民享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此提供必要的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发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此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2000年10月31日签署命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于世。